关于普及中小企业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四级)企业资质认证的通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四级)企业资质认证 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四级)认证条件的放宽,我司根据《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为了普及中小企业办理该资质,减小企业负担,现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四级)认证,实行优惠办理现只需38000便可办理该资质。 广东省:清远、韶关、河源、肇庆、云浮、阳江、湛江、茂名、东莞、深圳、珠海、惠州、梅州、广州、中山 全国各省: 直辖市 北京市 天津市 重庆市 上海市 省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中国台湾省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为指导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电子联合会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壹叁叁肆贰捌伍贰伍壹捌 壹捌玖贰贰叁陆玖捌壹叁 曾生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四级资质 1. 企业是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 具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 企业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近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5.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较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6. 企业较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7. 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较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8. 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9. 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10. 企 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 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11. 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12.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 13. 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 14. 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八条 被企业聘用为项目经理的人员应是企业正式员工,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及工作经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博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2. 硕士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3. 本科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 4. 大专毕业后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5. 大专以下*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